Article 48

In force

机关、学校、企业、村(社区)、军(警)营、团场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景区、窗口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有力、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形式多样、效果明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

(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率全面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达到相关标准;

(六)创新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七)弘扬中华文化,尊重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良好风俗习惯,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作出其他贡献。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