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联动机制,设立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民政、人民防空、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参加的指导协调机构。
指导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联动制度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处理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的管辖问题;
(三)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情况,协调处理违法建设查处中的突出问题;
(四)根据查处需要,指导、部署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五)落实上级政府督促、交办的违法建设查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