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长城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长城保护经费不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保护经费支持,确保长城保护经费得到保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资、捐赠、募集等方式筹集长城保护资金。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