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整修。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门店的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传统风貌;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部门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