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城市主、次街道、桥梁、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由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乡(镇)、街道等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政府收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新建住宅区,未交付使用前由开发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庭院,由本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铁路、公路、停车场、加油(气)站、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市街、临时摊点区和早市、夜市,由组织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