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