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接收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类,未进行重新分类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处理,并向所在地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规定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类收集、运输;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报告。

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接到未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