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处理;

(二)厨余垃圾应当由专业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将原状态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理方式,但因应急情况处理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