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盐湖保护范围内珍贵石刻文物的,由文物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