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和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做好养老服务保障工作。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连锁化、集团化养老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