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Unknown (-1)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对养老机构的场所设施、人员配备、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民政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