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