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和循环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电池(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常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包括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单位和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弃塑料袋、烟蒂、尘土等。

(五)大件垃圾,是指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家电等。

(六)装修垃圾,是指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等。

(七)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市、乡(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独立工矿企业、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八)农村地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城市化管理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