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的;
(三)将分类交付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
(四)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