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其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车站、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以及旅游、公园、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七)道路、桥梁、公共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