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镇道路应当配套安装路灯照明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场所等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镇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用电安全和景观照明效果。

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不得安装光电设施,安全警示设施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