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应当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并正常运转。鼓励畜禽粪污处理后还田以及种养结合消纳粪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