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聚集发展,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合理布局开发区、工业聚集区产业和规模。
新建和现有的工业园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跟踪评价,并及时报送有审查权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该工业园区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实时监督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