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含三十立方米)的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其他用水户,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