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用水户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要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向有关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有关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节水统计报表,当地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汇总后,于下一年1月20日前报省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有关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实际用水量等不定期进行核查。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