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乘坐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系好安全带,规范使用远光灯,礼让行人,不抢行加塞,不疲劳驾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按规定的道路行驶,不抢行逆行,不违规搭载乘客;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做出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停放车辆时应当按方向标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公交车站、盲道,不遮挡标识、标志等;
(六)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不丢弃、不故意损坏;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