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已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验收;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物业服务人组织验收;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聘请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规划,分期组织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