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堵塞车辆出入口;
(二)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三)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公共场地,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公共场地上设置障碍、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违法饲养动物;
(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