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