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优先通行车辆,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得向车外吐痰、抛洒物品;
(二)驾驶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三)车辆上下客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四)依法依规使用公共自行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车辆;
(五)不得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六)步行通过公共道路时遵守交通规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速通过,通过交通路口和斑马线时不得低头看手机等电子设备;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
(八)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