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用户应当按照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值及时足额缴纳电费,不得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禁止下列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采取非法技术手段给电费充值卡充值并使用;

(七)使用特制窃电装置用电;

(八)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九)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的参数少交电费;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的。

供电企业发现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录像、摄影、现场封存非法用电装置和保存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及其他监测装置记录等手段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