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城市绿化树、公路行道树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其所种植植物定期修剪,确保植物的自然生长高度与架空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妨碍;相关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在接到通知十日内拒不排除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确需修剪或者迁移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植物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人身安全、或者因植物造成电力供应中断等紧急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对植物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安全处理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十日内告知有关权属人。砍伐林木的,应当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