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古镇风貌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