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建设或者改造古镇内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推进古镇消防物联网建设。

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公共活动场所、单位和商业店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