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古镇保护范围内通过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提供技术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图书馆;
(二)开办民宿、文化客栈;
(三)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建立学生教育实践基地;
(四)开设民间艺术、传统工艺、民俗展示、非遗传习场所;
(五)举办传统艺术、武术、民俗表演等文化节庆活动;
(六)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