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城市道路挖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技术标准挖掘,不得擅自变更;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在挖掘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封闭围挡、明显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临时通道;
(三)施工前通知相关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压占城市道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地下管线;
(四)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加快施工进度,采取分段施工、 错峰施工等方式进行;
(五)横断挖掘的,在夜间十时后施工,次日五时前恢复道路安全通行;
(六)施工现场管理符合环保标准,统筹做好扬尘、噪声、 污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七)遇到不明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历史遗存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移位、损坏;
(八)完工后及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道路修复和场地清理,并通知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地下设施权属单位检查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