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按照落地经营协议投放车辆;
(三)运营信息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引导用户安全文明出行;
(六)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七)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八)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九)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