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