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救护车配备数量。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确保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