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急救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急救患者病情、初步诊疗以及用药情况等信息。收治急救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及时收治急救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不得占用救护车的设施、设备。

患者伤病情稳定要求转院并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当予以配合,由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实施转运;患者因情况特殊或者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需要转运至其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判断并负责转运,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提供车辆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