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有六年以上瑶医医疗实践经历,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两名以上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瑶医药专家和在公立瑶医院从事瑶医药执业十年以上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医师资格。
取得瑶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瑶医医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