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瑶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的瑶药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医疗机构依法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瑶药制剂品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瑶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