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费应当减收;认定空置的标准和具体减收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约定。

已经竣工但是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