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