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因使用不当、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房屋危险的,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并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
无力承担危险房屋鉴定和治理费用的困难家庭,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适当补助。具体的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危险房屋采取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困难家庭,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