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地基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出现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

(三)拟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房屋使用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因风暴、台风、地震、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火灾、爆炸、垮塌等突发事件造成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产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