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公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一)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从外地临时到本地和从本地临时到外地工作或者居住,没有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正式户籍的选民,回原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如果不能回原工作地或者居住地参加选举的选民,在取得原工作地或者居住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选区登记;
(四)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只参加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
(五)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不属于该所在地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应当在其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并参加所在地的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