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推广使用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品种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畜未附具种畜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甘南牦牛藏羊种畜的,或者重复使用种畜标识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