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