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定期对犬只实施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实施免疫的犬只核发《动物免疫证》。对出售或者运输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兽医对犬只实施现场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负责犬只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植入,协助公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

(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四)监督管理犬只集中养殖、诊疗等活动;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