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发现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不得遗弃犬只,确需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注销相关证件;
(九)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