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按人头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将核定的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采取总额预算、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统一拨付给县级医疗集团,并由县级医疗集团按比例分配。
省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