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服务能力,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建设。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根据本县域的城乡疾病谱,加强对基层群众的健康教育和慢性病早期干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群众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制定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指南,建立慢性病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提供筛查、诊断、转诊、随访的连续服务。

县级医疗集团应当为基层群众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育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