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景区应当建立讲解员管理、培训制度,并将讲解员姓名、照片、编号、语种等信息向旅游者公示。景区讲解员从事讲解活动应当由所在景区委派,并佩戴讲解员证。

景区管理机构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提供讲解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