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钻探、取土、开采、打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六)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七)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油污;
(八)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